中國青年救國團各縣市真善美聯誼會設置辦法

壹、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團組織章程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縣市真善美聯誼會(以下簡稱聯誼會)之名銜,應冠以各該縣市名稱。

第 三 條 聯誼會會址,應設於各該縣市內(以縣治所在地為宜)。

第 四 條 聯誼會所推動之會務工作與活動,應接受當地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之輔導與規範。

貳、工作目標

第 五 條 聯誼會之工作目標:

          一、倡導美化家庭活動,促進家庭幸福生活。

          二、結合婦女才智熱誠,擴大參與社會服務。

          三、加強婦女生涯教育,增進身心健全發展。

          四、培養婦女領導才能,建立真善美的社會。

參、會員

第 六 條 凡中華民國女性,具備下列各條件者,得由本團各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報請總團部核聘為各縣市真善美聯誼會之會員:

          一、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十八歲以上者(諮詢委員不在此限)。

          二、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歷者。

          三、認同與支持真善美聯誼會的工作目標者。

          四、對婦女服務工作,具有熱忱並志願奉獻心力者。

第 七 條 義工同志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發言權。

          二、提案權、建議權。

          三、接受榮譽表彰權。

          四、享有使用本團各事業單位優惠權。

          五、遵行聯誼會組織章程及決議。

          六、擔任聯誼會指挀之工作與任務。

          七、參加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八、參加本團教育訓練活動。

肆、組織

第 八 條 聯誼會置委員七至十七人,其身份均為會員,並在委員中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二人,其人選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遴選報總團部核聘之。

第 九 條 聯誼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一人,並設研修組、活動組、行政組、連絡組、研發組、各置組長一人。

第 十 條 聯誼會一般會員,可依其興趣需要,或由會長指派,擔任各組之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聯誼會之會員人數以平均不高於九十至一百人為原則。

伍、聘任

第十二條 會員聘期為一任兩年,並自聘任當年元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報請總團部核聘之。聘期屆滿後,得依實際需要續聘或解聘。聘期中如因職務異動或新聘義工同志,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應適時辦理增改解聘作業。增聘會員之任期自發聘之日起至該任期結束為止,其中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及各組組長之任期在一年以上時,該任期視同為一任,若未滿一年者,則以代理發聘。

第十三條 新聘會長、副會長必須曾任委員或總幹事。

第十四條 會長、總幹事之職務,任滿一屆後,原則不得連任。但若基於特殊需要,必須續任者,可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專案報請總團部核聘之。續任以一任為限。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委員及各工作幹部之聘任,均依一般會員之聘任方式辦理。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本職異動或遷移至他縣市,仍志願繼續服務者,得至新工作地或住地所在之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辦理隸屬基層團務組織之轉移。

陸、職責

第十七條 會長之職責:

          一、遵行組織章程、把握工作目標,綜理會務。

          二、對外代表聯誼會,結合社會資源,建立良好工作關係。

          三、召開會員大會、幹部會議或其他臨時會議。

          四、視工作需要,適時調整會務幹部,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依規定核定之。

          六、增進會員知能及情感交流。

第十八條 副會長之職責:

          一、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會長公出或不克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

第十九條 委員之職責:

          一、出席幹部會議。

          二、分工督導本各工作組之業務。

          三、提供有關會務工作之興革意見。

          四、結合社會資源協助會務發展。

          五、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審查。

          六、參與會員表彰及增改解聘審查事項。

          七、接受會長委辦之其他團務工作。

第二十條 總幹事之職責:

          一、承正、副會長之命,策劃辦理各項會務工作。

          二、督促各組訂定並執行工作計劃。

          三、策劃辦理會員甄選、訓練、聯繫及服務工作。

          四、承會長之委任,負責保管聯誼會印信。

          五、規劃公文檔案之管理工作。

          六、列席委員會議並提出會務工作報告。

          七、其他會務工作之推展與活動之舉辦。

第二一條 副總幹事之職責:

          一、襄助總幹事辦理各項隊務工作。

          二、總幹事公出或不克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

第二二條 各組工作之職掌:

          一、研修組:

          (一)辦理會員大會、委員暨幹部會議。

          (二)辦理會員之甄選、見習與職前講習。

          (三)辦理會員之教育訓練工作。

          (四)辦理會員增改(解)聘工作。

          (五)辦理會員榮譽表彰之申請。

          二、活動組: 

          (一)辦理慶典活動。

          (二)辦理美化家庭與親子活動。

          (三)辦理會員及眷屬聯誼活動。

          (四)辦理學術及藝文活動。

          三、行政組:

          (一)辦理聯誼會財務工作,並定期向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填報財務月報表。

          (二)辦理會員之服務工作

          (三)辦理會員之慶生活動。

          (四)辦理會員資料之建立與管理。

          (五)辦理聯誼會公文檔案管理及各種器材保管工作

(六)支援會務活動所需之行政事務工作。

          四、連絡組:

(一)辦理青年急難扶助工作。

(二)辦理有關拜會及接待事宜。

(三)辦理與其他聯誼會或婦女團體聯誼事宜。

(四)負責與傳播媒體聯繫協調及聯誼會新聞發佈事宜。

          五、研發組:

          (一)研訂年度工作計劃。

          (二)研訂聯誼會工作發展計劃。

(三)負責特定專案或活動企劃案之研究開發。

(四)在現行組織型態下,依義工專長、服務意願及職場需要,經由自動選擇與功能分配,擔任平時或定點之文化、環保、休閒、慈善(醫護、公益)等類義工。

柒、會議

第二三條 聯誼會每年應召開會員大會乙次,其目的為:

         一、促進會員對會務工作瞭解。

          二、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三、通過年度經費預算與決算。

          四、討論重要議案、活動計劃。

          五、表揚有重大貢獻之會員。

第二四條 聯誼會每月得召開委員暨幹部會議一次,以討論當月活動得失,並策劃未來之活動。每次會議決議事項應通知全體會員。

第二五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幹部會議則可視需要由各委員輪流主持。

第二六條 會長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並主持之。

捌、諮詢委員

第二七條 凡對社會服務工作熱心,認同聯誼會工作目標,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遴荐,報請總團部核聘為該會之諮詢委員,其聘期為一任兩年,聘期屆滿後,得續聘之。其名額不得逾會員總人數百分之十五。

          一、曾任會長者。

          二、逾齡之績優委員。

第二八條 諮詢委員之權責:

          一、提供經驗與意見以為會長推展會務之重要參考。

          二、參加重要活動,並得列席委員會暨幹部會議。

          三、協助聯誼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爭取社會資源。

玖、解聘

第二九條 會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轉報總團部解聘之:

          一、本職調離或居所遷移無法繼續參與會務工作者。

          二、言行違背法律及損害聯誼會聲譽者。

          三、服務意願低落,逾半年不參與會務活動者。

拾、經費

第三十條 聯誼會經費來源:

          一、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之補助。

          二、舉(委)辦活動之收入。

          三、接受會員、私人或機關團體之贊助。

拾壹、附則

第三一條 經費應設專戶儲存,由行政管理組組長負責,經費使用辦法參照財務管理規定辦理,經費收支情形,應於每月工作月會中提出報告。

第三二條 會員同志在聯誼會之各項職務,均為義務無給職。

第三三條 總團部基於事實需要,可決定聯誼會之設置或撤銷,會員不得有異議。撤銷時剩餘之財務與器材,均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全權處理,原屬會員亦得依其意願輔導參加其他團務組織繼續擔任義工,其權利義務相同。。

第三四條 本辦法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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