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名稱:中華民國地板滾球錦標賽
活動時間:12月6日(六)上午8點到下午6點(暫訂)
活動地點:新莊體育場-羽球館
義工內容︰全場服務
義工需求︰20名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者體育運動休閒協會
103年全國身心障礙者地板滾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目 的:為推展全民體育及倡導重度、極重度多重障礙體育活動,讓多重障礙者迎向陽光,促進身心健康,提昇地板滾球運動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腦性麻痺者體育運動休閒協會
四、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6日(星期六)
五、比賽地點:新莊國民運動中心羽球場
(新北市新莊區公園路11號)
六、報到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2月6日上午八時
七、參賽資格:凡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符合地板滾球體位分級
並需年滿15歲者(84年7月4日前出生),始可報名
參加。
八、比賽組別:
(一)個人賽第一組(BC1):
選手級數依CP-ISRA分級規定為CP1或 CP2(L),選手可由一名助理
員陪伴參賽。
(二)個人賽第二組(BC2):
選手級數為(CP2)(U)者,助理員不可陪伴參賽。
(三)個人賽第三組(BC3):
使用輔助器的第一級選手,移動能力非常差,四肢嚴重受限的腦性麻痺者或非由腦傷所引起的行動不便者,無推動輪椅能力,須依賴電動輪椅或其它輔具者。每位選手可有一名助理員陪伴參賽。
(四)個人賽第四組(BC4):
移動能力嚴重,四肢受限並因軀幹控制不良,可能為腦性麻庳,而非腦傷引起或因退化性腦傷引起的不便者,不可有助理員陪伴參賽。
(五)雙人賽(BC3):
選手的級數和個人賽第三組相同,每一名選手可有一名助理員陪同參賽,陪同條件和 BC3 相同。
(六)雙人賽(BC4):
選手級數和第個人賽第四組相同,沒有助理員陪伴參賽。
(七)團體賽:
選手的級數為BC1、BC2,每隊參賽者必須至少包含一名BC1選手,但
在團體賽中不可使用任何輔具,每隊可有一名助理員陪同。
九、報名方式:
(一)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台北市朱崙街20號1樓)
(二)報名費用:免費
(三)報名日期及截止日:自即日起至103年11月18日報名截止。
(以郵戳為憑)
(四)聯 絡 人:吳 郁 瑄
電 話:02-87711450
傳 真:02-27782409
(五)需檢附體位分級卡(國際分級卡或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所認可之分級卡)正反面影本連同報名表一併寄送。
十、比賽制度:依報名人數多寡訂定之。
十一、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審定公佈之最新地板滾球規則。
十二、比賽用球:國際用地板滾球。
十三、抽籤:11月21日上午11時於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公開抽籤,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四、比賽前15分鐘應至檢錄處檢錄,未準時參加檢錄者視同棄權。
十五、獎勵辦法:
成績前三名者頒發獎盃或(牌)及獎狀乙紙,第四名至第六名
者頒發獎狀乙紙。
十六、申 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
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
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附繳保證
金參仟元,如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無理由者,得沒收其保證
金。
十七、懲 戒:
(一)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則取消該員
參賽資格,但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二)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
罰則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
終身參賽權利。
2.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勸導
無效,超過十分鐘未恢復比賽,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
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3.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
格,並停止該裁判員終身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十八、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註:
競賽組別
1.BC1個人組:(CP-ISRA功能分級第一級)
2.BC2個人組:(CP-ISRA功能分級第二級)
3.BC3個人組:(限用輔具)
4.BC4個人組
5.BC3雙人組
6.BC4雙人組
7.團體組(BC1.B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