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救國團工商青年社會服務隊設置辦法

壹、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本團組織章程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工商青年社會服務隊定名「某某縣(市)工商青年社會服務隊第 隊」(以下簡稱本隊或工服隊)。

第 三 條 本隊隊址應設於便於工作推動與隊員彼此聯繫之處,各級成員均統稱本團之義務工作同志(簡稱義工同志)。

第 四 條 本隊所推動之工商青年社會服務工作與活動,應受當地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之輔導與規範。

貳、工作目標

第 五 條 工服隊之工作目標:

          一、鼓勵工商青年參與社會服務活動,幫助職場上需要幫助的人,給予精神上或物質上之協助與鼓勵,以愛心回饋社會,促進社會之安定和諧。

          二、透過各項服務活動,主動或受託協助各工商團體及企業廠商策劃辦理各種員工研修及休閒活動,以激勵工商青年愛企業、愛家鄉、愛國家之情操,充實其知識與技能,以期能發展自我。

          三、配合政府施政措施,舉辦專題演講及文康巡迴服務,協助宣導政府政令,增進民眾對政府之瞭解與支持。

          四、主動發掘貧困工商青年及家屬,給予必要之扶助。

參、隊員

第 六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具備下列各條件者,得由本團各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甄選、訓練、考核後,報請總團部核聘為各縣市工服隊之義務工作同志。聘期兩年,期滿可續聘,包含諮詢委員、委員及隊員:

          一、現任職於公民營企業、事業單位或公司之員工。

          二、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十八歲以上者(諮詢委員不在此限)。

          三、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歷者。

          四、認同與支持團的工作目標者。

          五、對青年活動與社會服務工作,具有熱忱並志願奉獻心力者。

第 七 條 義工同志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發言權。

          二、提案權、建議權。

          三、接受榮譽表彰權。

          四、享有使用本團各事業單位優惠權。

          五、遵行本隊組織章程及決議。

          六、擔任本隊指挀之工作與任務。

          七、參加本隊工作月會及有關活動。

          八、參加本團教育訓練活動。

肆、組織

第 八 條 工服隊設隊務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七人,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其人選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就委員中遴報總團部核聘之。

第 九 條 工服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下設研修組、活動組、行政組、連絡組、研發組、各置組長一人。

第 十 條 各隊之義工同志平均人數以不高於五十五至六十五人為原則。

第十一條 各隊隊員可依個人專長、興趣或由召集人指派,分別擔任各組工作。

伍、聘任

第十二條 義工同志聘期為一任兩年,並自聘任當年元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報請總團部核聘之。聘期屆滿後,得依實際需要續聘或解聘。聘期中如因職務異動或新聘義工同志,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應適時辦理增改解聘作業。

第十三條 增改聘同志之任期自發聘之日起至該任期屆滿為止,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隊長、副隊長及各組組長之任期在一年以上時,該任期視同為一任,若未滿一年者,則以代理發聘。

第十四條 新聘召集人、副召集人必須曾任委員、隊長或其他基層社會團務組織委員之職務。

第十五條 新聘隊長或副隊長,以由曾任組長之服務員中遴選為原則,如基於工作需要,隊長職務亦可由委員兼任。

第十六條 義工同志如本職異動或遷移至他縣市,仍志願繼續服務者,得至新工作地或住地所在之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辦理隸屬基層團務組織之轉移。

陸、職責

第十七條 召集人之職責:

          一、遵行組織章程、把握工作目標,綜理隊務。

          二、對外代表本隊,結合社會資源,建立良好工作關係。

          三、召開委員會議、幹部會議、工作月會,或其他臨時會議。

          四、籌設服務隊之聯絡所,以便推展隊務工作。

五、視工作需要,適時調整本隊有關人事,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依規定核定之。

          六、增進本隊同仁工作知能及情感交流。

第十八條 副召隻人之職責:

          一、襄助召集人處理隊務。

          二、召集人公出或不克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

第十九條 委員之職責:

          一、出席委員會議及工作月會。

          二、分工督導本隊各工作組之業務。

          三、提供有關隊務工作之興革意見。

          四、結合社會資源協助隊務發展。

          五、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審查。

          六、參與本隊義工表彰及增改解聘審查事項。

          七、接受召集人委辦之其他團務工作。

第二十條 隊長之職責:

          一、承正副召集人之督導,策劃辦理各項隊務工作。

          二、督促各組訂定並執行工作計劃。

          三、策劃辦理義工同志甄選、訓練、聯繫及服務工作。

          四、承召集人之委任,負責保管本隊戳記。

          五、規劃管理本隊之公文檔案。

          六、列席委員會議並提出隊務工作報告。

          七、其他隊務工作之推展與活動之舉辦。

第二一條 副隊長之職責:

          一、襄助隊長辦理各項隊務工作。

          二、隊長公出或不克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

第二二條 各組工作之職掌:

          一、研修組:

          (一)辦理委員會議及工作月會。

          (二)辦理義工同志之甄選、見習與職前講習。

          (三)辦理義工同志之在職訓練與專長研習。

          (四)辦理義工同志增改(解)聘工作。

          (五)辦理義工同志榮譽表彰之申請。

          二、活動組: 

          (一)接受委託辦理各事業單位、公司行號之慶典與休閒活動。

          (二)接受委託辦理各事業單位、公司行號之員工研修(習)活動。

          (三)辦理職場服務活動。

          (四)接受委託辦理各事業單位、公司行號之學術、藝文、環保及體能活動。

          (五)辦理本隊義工同志及眷屬聯誼活動。

          三、行政組:

          (一)辦理財務工作,並定期向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填報財務報表。

          (二)辦理義工同志之慶生活動及服務工作。

          (三)辦理義工同志資料之建立及管理。

          (四)辦理公文檔案管理及各種器材保管工作。

          (五)支援團務活動所需之行政事務工作。

          四、連絡組:

(一)辦理工商青年急難扶助工作。

(二)辦理有關拜會、接待及公關工作。

(三)辦理與其他友隊或社團聯誼事宜。

(四)負責與傳播媒體聯繫協調及本隊新聞發佈事宜。

          五、研發組:

          (一)研訂年度工作計劃。

          (二)研訂本隊工作發展計劃。

(三)負責特定專案或活動企劃案之研究開發。

(四)在現在組織型態下,依義工專長、服務意願及職場需要,經由自動選擇與功能分配,擔任平時或定點之文化、環保、休閒、慈善(醫護、公益)等類義工。

柒、會議

第二三條 每月召開全隊隊員工作月會乙次,入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或委員主持,其目的為:

         一、促進義工同志對團務工作之膫解,以加強其參與感與責任感。

          二、提供義工同志自我研修與訓練之機會。

          三、檢討當月活動得失,以期提昇活動品質。

          四、策劃及討論重要議案與工作分工。

          五、保持聯繫,交換工作經驗,促進彼此情感交流。

第二四條 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乙次,討論重要問題,並決定應提月會討論之重要議案、活動計劃及工作報告。

第二五條 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或委員主持,正副隊長暨各組組長列席,工作月會則可視需要由各委員輪流主持之。

捌、諮詢委員

第二六條 凡對團務工作熱心,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遴荐,報請總團部核聘為各該工服隊之諮詢委員,其聘期為一任兩年,聘期屆滿後,得續聘之。其名額不得逾本隊義工總人數百分之十五。

          一、曾任召集人,且繼續擔任義務工作同志者。

          二、逾齡之績優委員。

第二七條 諮詢委員之權責:

          一、提供經驗與意見以為召集人推展隊務之重要參考。

          二、參加重要活動,並得列席委員會議。

          三、協助服務隊建立良好公共關係,爭取社會資源。

玖、解聘

第二八條 義工同志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報請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轉報總團部解聘之:

          一、言行違背國策、法律及損及本隊聲譽者。

          二、服務意願低落,逾半年不參與團務活動者。

          三、本職調離或居所遷移無法繼續參與本隊務工作者。

          四、因病或傷殘、死亡,無法繼續工作者(如因隊務工作而傷殘者,得聘為終身榮譽隊員)。

拾、經費

第二九條 本隊經費來源:

          一、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之補助。

          二、代辦活動之款項收入。

          三、舉(委)辦活動之收入。

          四、接受個人或機關團體之贊助。

第三十條 經費應設專戶儲存,由行政管理組組長負責,經費使用辦法參照財務管理規定辦理,經費收支情形,應於每月工作月會中提出報告。

拾壹、附則

第三一條 工服隊視工作需要,以召集人名義聘顧問若干名,協助隊務推展,其任期與召集人同。

第三二條 義工同志在工商青年社會服務隊之各項職務,均為義務無給職。

第三三條 工服隊之設置、裁併,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視事實需要報請總團部決定之。裁併或撤銷時現有之財務與器材,均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全權處理;原屬義工同志亦得依其意願輔導參加其他團務組織繼續擔任義工,其權利義務相同。

第三四條 本辦法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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