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名稱:中華民國地板滾球錦標賽

活動時間:12月6日(六)上午8點到下午6點(暫訂)

活動地點:新莊體育場-羽球館

義工內容︰全場服務

義工需求︰20名

 

黃榮欽   /     楊建國  /  
 
 018
 
 

中華民國腦性麻痺者體育運動休閒協會

103年全國身心障礙者地板滾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目  的:為推展全民體育及倡導重度、極重度多重障礙體育活動,讓多重障礙者迎向陽光,促進身心健康,提昇地板滾球運動技術水準。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腦性麻痺者體育運動休閒協會

四、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6日(星期六)

五、比賽地點:新莊國民運動中心羽球場

       (新北市新莊區公園路11號)

六、報到時間:中華民國103年12月6日上午八時

七、參賽資格:凡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符合地板滾球體位分級

並需年滿15歲者(84年7月4日前出生),始可報名

參加。

八、比賽組別:

(一)個人賽第一組(BC1):

選手級數依CP-ISRA分級規定為CP1或 CP2(L),選手可由一名助理

員陪伴參賽。

(二)個人賽第二組(BC2):

選手級數為(CP2)(U)者,助理員不可陪伴參賽。

(三)個人賽第三組(BC3):

使用輔助器的第一級選手,移動能力非常差,四肢嚴重受限的腦性麻痺者或非由腦傷所引起的行動不便者,無推動輪椅能力,須依賴電動輪椅或其它輔具者。每位選手可有一名助理員陪伴參賽。

(四)個人賽第四組(BC4):

移動能力嚴重,四肢受限並因軀幹控制不良,可能為腦性麻庳,而非腦傷引起或因退化性腦傷引起的不便者,不可有助理員陪伴參賽。

(五)雙人賽(BC3):

選手的級數和個人賽第三組相同,每一名選手可有一名助理員陪同參賽,陪同條件和 BC3 相同。

(六)雙人賽(BC4):

選手級數和第個人賽第四組相同,沒有助理員陪伴參賽。

  (七)團體賽:

選手的級數為BC1、BC2,每隊參賽者必須至少包含一名BC1選手,但

在團體賽中不可使用任何輔具,每隊可有一名助理員陪同。

九、報名方式:

(一)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台北市朱崙街20號1樓)

(二)報名費用:免費

(三)報名日期及截止日:自即日起至103年11月18日報名截止。

(以郵戳為憑)

(四)聯 絡 人:吳 郁 瑄

電   話:02-87711450

傳  真:02-27782409

(五)需檢附體位分級卡(國際分級卡或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所認可之分級卡)正反面影本連同報名表一併寄送。

十、比賽制度:依報名人數多寡訂定之。

十一、競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審定公佈之最新地板滾球規則。

十二、比賽用球:國際用地板滾球。

十三、抽籤:11月21日上午11時於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公開抽籤,未到者由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十四、比賽前15分鐘應至檢錄處檢錄,未準時參加檢錄者視同棄權。

十五、獎勵辦法:

成績前三名者頒發獎盃或(牌)及獎狀乙紙,第四名至第六名

者頒發獎狀乙紙。

十六、申  訴:

(一)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

面提出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

予受理。

(二)書面申訴應由領隊簽章,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附繳保證

金參仟元,如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無理由者,得沒收其保證

金。

十七、懲  戒:

(一)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則取消該員

參賽資格,但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

(二)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按下列

罰則處分之:

1.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

終身參賽權利。

2.選手、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員勸導

無效,超過十分鐘未恢復比賽,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

並停止該選手、職員一年之參賽、參與權利。

3.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裁判權資

格,並停止該裁判員終身擔任運動裁判之權利。

十八、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註:

競賽組別

1.BC1個人組:(CP-ISRA功能分級第一級)

  2.BC2個人組:(CP-ISRA功能分級第二級)

  3.BC3個人組:(限用輔具)

  4.BC4個人組

  5.BC3雙人組

  6.BC4雙人組

  7.團體組(BC1.B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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